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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学生科(团总支)工作职责

    发布日期:2022-03-25    浏览次数:

    学生科(团总支)是负责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行政事务管理和团总支工作,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的行政科室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负责制订全院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学生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并检查各班级学生工作,定期总结学生工作。

    2.负责全院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调研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各班级学生管理工作状况和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常规教育和专题教育;加强“互联网+思政教育”平台建设,加强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网站建设。

    3.负责学生校风校纪教育、时事政策教育、世界观教育、人生观教育、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安全教育、网络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

    4.负责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工作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制定相关的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协同学校学工部做好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考核、日常管理,以及学院学生工作干部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5.负责评定专业奖学金,评比表彰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负责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拟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和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转化,及时进行院级处分或上报学工部处分。

    7.加强学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习惯养成等活动,促使优良学风形成。

    8.负责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提高学生国防意识;加强征兵政策宣传,做好征兵工作;按照学工部的要求,做好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抓好国防教育工作。

    9.协助学校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动员工作,做好校方责任险办理和理赔工作。

    10.实施新生导师制,发挥副高及以上专任教师、处级干部在学生教育管理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地培养学生与学校的感情,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指导学生做好成才规划。

    11.加强学生科工作助理、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学生工作信息化、现代化管理。

    12.负责学院大型学生活动的协调、组织和统筹工作。

    13.负责有关学生工作方面的情况汇报、统计报表的填写、审核、上报等。

    14.负责落实国家有关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拟定和落实学院有关学生资助办法,统筹管理和实施学院各类资助项目,履行各项学生资助服务职能。

    15.负责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申请、评审、上报工作。以及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大学生应征入伍及基层就业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相关工作。

    16.组织实施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申请、管理及补助金发放工作。以及各类捐资奖助学经费的评审、发放、管理工作。并对资助育人工作和学生诚信教育工作的组织、宣传与实施。

    17.贯彻执行上级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18.做好学院全日制普通学生招生宣传、政策咨询、新生录取、资格审查等工作,确保完成学院招生计划。并做好全院全日制普通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19.做好各毕业生就业、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和服务、指导性工作。

    20.统计上报毕业生基本情况,制定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和总结,做好毕业生去向统计、创业政策宣传、咨询和指导工作。

    21.组织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会,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联系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机会并办理有关手续。

    22.负责撰写团总支工作计划和总结,召开团学代会,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研究部署、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并规范做好团内有关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23.积极发挥团组织党的助手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团的思想教育工作,团结、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实践中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24.发挥团组织代表青年利益的作用,参与学校有关青年师生有关事务的民主管理,成为学院密切联系青年师生的桥梁纽带。

    25.抓好团的组织建设,严格团的组织生活,制定团组织工作有关文件,建立健全团组织日常工作制度。

    26.抓好团员教育管理、团干部培训和入党“推优”工作,做好团学干的管理和考核。

    27.强化青年思想引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做好学院团学工作的对内外宣传。

    28.负责本院团员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做好团组织关系接转、新团员发展、超龄离团等工作。

    29.学院学生科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工作,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30.用心用情用力为教学、为学生成才服务。

    31.完成学校学工部、团委、招就处、学生资助中心等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以及完成学校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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